归档指南
作者:来源:旧版网页 阅读次数:次 日期:2015年10月15日
1. 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接收人有权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2. 党群、行政类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移交时需备有:档案实体、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履行清点签字盖章手续,办理交接。
上一条:立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