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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国家档案局官网 阅读次数:日期:1987年03月05日

1. 引 言

1.1 为了使全国各档案馆均获得一个统一的名称代码,达到全因档案馆的科学管理和方便各档案馆之间信息交换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根据《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专业标准的基本原则,结合全国档案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3 依本实施细则赋予的档案馆代码为编制《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中档案馆部分的依据,是档案著录中进行“档案馆(室)代号”项著录的依据。

2. 编码范围

2.1 县(含县级区)以上的各级综合档案馆。

2.2 县级以上的专门、专业、部门档案馆。

2.3 大型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联合企业档案馆。

3. 编码方法

3.1 代码结构

代码采用三段六位数字,其结构如下:

3.2 代码结构说明

3.2.1 第一段一位数字,表示文献收藏单位的类型,以区别图书、情报、档案等文献收藏单位。根据《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档案馆的代码是“4 ”。

3.2.2 第二段二位数字,表示档案馆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政区划代码。采用GB2260-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表示。

3.2.3 第三段三位数字,表示档案馆的注册号。采用分段编码法,将000-999一千个号分为四段。000-399表示综合档案馆;400-599表示专门、专业、部门档案馆;600-899表示企业、事业档案馆;900-999表示其它档案馆。

4. 代码的管理

4.1 档案馆名称代码由国家档案局统一管理。

4.2 档案馆名称代码采用申报制,凡在编码范由内的档案馆都应主动申报。

4.3 档案馆注册编码后,发生如下变化时,应重新申报。

4.3.1 档案馆撒销、合并;

4.3.2 档案馆撤销后又恢复;

4.3.3 档案馆更名;

4.3.4 档案馆馆址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

4.4 申报代码时,档案馆需填写《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档案馆报主管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构)审核。

4.4.1 申报表中“申报单位成立依据”栏填写申报单位上级批准其成立的法律性文件的题名和文号或其它证明材料的名称,并附送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4.4.2 申报表中“主管机关名称”栏填写对本馆有人事任免权,并领导本馆工作,能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关全称。

4.5 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第四特效药将新设和变更了的档案馆的申报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由国家档案局统一编排和赋予代码。

4.6 赋予代码后的申报表一份送国家标准局备案;国家档案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构和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5. 附 则

5.1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细则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5.3 本细则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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