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拓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领域,贯彻执行《吉林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吉教办[2011]2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具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和促进各项事业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学校领导班子、机关部、处(室)全体人中央委员各教学、研究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