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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于2月28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5304345555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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