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做到学生干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干部要坚持原则,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思想
第二条 学生干部应及时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动态,积极收集同学们的意见,主动了解同学们的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学工办汇报
第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服从上级的各种正确的安排,认真执行上级的各种决议,并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任务。积极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并诚恳的反应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卫生等规章制度。上课不得随意缺席、迟到、早退。
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干部职务
1.必须积极参与各种集体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
2.旷课2次以上者,或寝室卫生检查两次以上不合格者
3.学生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本学期补考两门以上者
4.学工办召开会议,无故缺席两次者,取消干部职务
5.不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经催告后仍不及时处理者
第六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经学工办审核,报学校审批。对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干部,择优推荐。在学院评奖评优评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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