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2018级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即将开展,请相关学院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实习形式与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专业实习包括: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企业实习及与专业实习同时进行的社会实践等环节。
(二)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提倡和鼓励由各学院统一安排的、由专业教师带队的集中实习。鼓励各学院将专业实习与就业工作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结合。
二、实习组织与管理
(一)各学院应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专业系主任组成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本学院各项专业实习工作。
(二)各专业根据实习情况,成立专业实习管理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实习工作,于本学期第20教学周(7月7日前)将专业实习计划的纸质稿报送至教务处实践管理科,电子稿发送到jwcsjk2350@126.com。专业实习计划的具体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
1.实习目的与要求;
2.实习内容、方式及说明;
3.实习领导小组、管理小组名单、联系方式及指导教师分配情况;
4.实习接收单位的安排及组织情况;
5.实习日程及进度安排;
6.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7.实习作业要求和其他任务布置;
8.成绩评定标准及办法。
三、时间流程安排及要求
(一)各专业实习时间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大校历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实习开始前,各学院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与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签订实习安全协议,防止实习期间意外事故发生。教育学生要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
(三)在实习过程中,要求指导教师经常与学生保持联系,加强指导。各学院要定期安排指导教师巡回检查指导学生的实习,要求教师每次巡回检查都要留有过程记录,填写《专业实习巡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实习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四)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认真填写《专业实习手册》,在实习结束后与《毕业实习鉴定表》一并上交学院。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手册,要求撰写与实习内容和专业相关的内容,保证内容详实、格式规范、态度认真,指导教师和学院要进行严格审查,学校在期初教学检查时将重点检查此项内容。
(五)学院(系)应当于实习结束两周内,认真总结该专业的实习工作,形成专业实习工作总结报送至教务处。
四、成绩评定及评优工作
(一)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根据实习生完成任务情况,结合《专业实习手册》中记录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心得体会等进行成绩评定。要求各专业制定统一的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及办法,科学公正给出专业实习成绩。各学院在评定实习成绩时,要重点向集中实习倾斜。
(二)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该生所学专业紧密相关,否则该生的实习成绩将不予认定。
(三)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四)实习成绩评定后,各学院要开展优秀实习生报告评选活动,按实习生的5%比例向学校上报优秀实习报告。学校届时将组织评奖活动,择优印制《学生优秀实习报告集》。
(五)请各学院切实加强实习管理,认真做好2018级学生的专业实习工作,实习前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与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签订实习安全协议,防止实习期间意外事故发生。
五、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教育实习工作要求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现就如何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积极稳妥的推进专业实习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各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兼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党政负责人作为本学院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学生实习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任务安排。在进行实习动员时,加强学生安全防护教育,形成联防小组,每天掌握学生健康状况。
2.形成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家长、学生联动机制。各学院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为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前校内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学生实习工作环境、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实习要求非必要不出省,不允许学生去中、高风险地区进行实习。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制定详细的出行计划和疫情防控预案,学院审批后提交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
3.坚持“日上报”制度,各专业学生以实习点为单位每天向学院汇报实习学生健康状况,组织学生钉钉打卡签到,每日至少签到两次,确保学生安全。实习期间教务处将对日报告情况进行抽查。
4.指导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实习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变化情况,由低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的地区,正在实习的学生要立即停止实习,指导教师要配合实习单位立即跟踪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安排。
5.各学院须提前制定等效实习方案,因疫情停止实习的学生,按照专业特点,由各学院统一进行等效实习。
教 务 处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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