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吉林省户籍居民。
二、受理单位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近期免冠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办理签注,不需提交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证明样式见样张下载)。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符合代办条件的,需要申请人出具委托代办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委托书(委托书样式见样张下载),同时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办条件
(一)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五、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