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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四平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社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社区管委会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社区管委会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社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社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社区管委会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保洁员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社区管委会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社区管委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此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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