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太阳官网专业学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决定在教育、艺术等11个专业学位类别组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
1.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委员总数需为奇数),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方向)的负责人、教师和行业(企业)的兼职导师(1-2人)组成。
2.各专业学位类别(教育除外)教育指导委员会组建工作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含两个以上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翻译、艺术)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副主任委员。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学校每个教育硕士领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推荐1人担任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科学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4人(其中1人由研究生院副院长兼任)。
4.各专业学位类别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需设委员会秘书1人,负责本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5.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3届。
二、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公认的学术或实践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三、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责
围绕本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具体职责如下:
1.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和指导性意见,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2.负责与所对应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3.为研究生培养方案、教材、实践计划、教学大纲等的编写与使用等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参考建议和方案。
4.指导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5.指导研究生课程案例编写及案例教学开展工作。
6.推动与行业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深度合作。
7.根据国家专业学位标准,指导各类评估工作。
8.围绕本专业学位类别开展理论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和建设性意见。
9.承担与本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教育指导委员会运行
1.学校支持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职责,制定本专业类别教育指导委员会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2/5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3.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3/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发展情况、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