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虚词“之”常见用法例说
冯 韬
(一)作动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到”“往”,其实“之”的本义应该就是动词。
如: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陈涉世家》)
吾欲之南海,则何如(《为学》)
(二)作代词,相当于“他(她、它)”“这”。
“之”常用作第三人称代词,它大都位于动词或介词后面,形成动宾(动+之)或介宾(介+之)的格式,但具体指代的内容,略有不同。
如:屠暴起,以刀劈狼首,又数刀毙之(《狼》)
公与之乘(《曹刿论战》)
名之者谁(《醉翁亭记》)
陈胜佐之,并杀两尉(《陈涉世家》)
彼竭我盈,故克之(《曹刿论战》)
太医以王命聚之(《捕蛇者说》)
另一种大体相当于“这件事”。
如: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曹刿论战》)
属予作文以记之(《岳阳楼记》)
得鱼腹中书,固以怪之矣(《陈涉世家》)
有时灵活运用于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相当于“我”或“你”。
如:君将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说》)
(三)作助词,具体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作结构助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
如:山间之四时也(《醉翁亭记》)
而不知人之乐(《醉翁亭记》)
览物之情(《岳阳楼记》)
予尝求古仁人之心(《岳阳楼记》)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曹刿论战》)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陈涉世家》)
2.作结构助词,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可不翻译。
如: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爱莲说》)
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扁鹊见蔡桓公》)
(四)作句末语气词,凑足或调整音节,无实在意义,可不译。
如: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公将鼓之(《曹刿论战》)
怅恨久之(《陈涉世家》)
“之”还有两种特殊的用法,一是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可不译。
如:何陋之有(《陋室铭》)
宋何罪之有(《公输》)
二是用在具体事物和它的类属之间,大体可解成“这种”。
如: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公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