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申请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民主推荐票一般采用“同意、基本同意、不同意”三个格次。其中:同意人数要大于应到会人数的60%,不同意人数要小于应到会人数的20%。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学校党委备案。
上一条:20. 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下一条:21.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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