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入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上一条:20.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下一条:21. 政治审查要注重发展对象本人的一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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