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馆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不准向外泄露档案中的秘密。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携带档案资料去公共场所,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档案机密事项,更不准将档案窃为私有或转送他人。
三、认真掌握档案资料借阅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摘抄、复制一般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绝密档案不准复制公布,对三级以上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公布。
四、档案销毁,必须按照“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鉴定,经领导批准后,认真登记注册,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派人监销,直至烧尽为止,严禁出售或以留作它用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