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馆内规章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法规标准 >> 馆内规章 >> 正文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作者:来源:旧版网页 阅读次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一、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的原则规定,确定归档材料的保管期限,并对已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

三、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的材料为基础,分门别类,个人初鉴,集体审查。

四、鉴定小组在鉴定工作结束时,要写出鉴定总结报告,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省市有关部门,方可存毁。

五、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六、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上一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下一条:档案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