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2. 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3. 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4. 重份文件。
5.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6. 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打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
7. 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8. 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9. 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10. 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
11. 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