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
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计划财务处、保卫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
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监察处负责人、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及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学生代表、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评委,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