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初审。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复核,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6.学校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初选结果提交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条件。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